1、婚后农村自建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的情况: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分割。
协商不成时,法院通常根据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男方婚前建造,婚后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翻建、扩建等添附行为的情况:
添附部分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农村自建房分割还可能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等问题的情况:
需结合当地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不同地区的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有所差异,具体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