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集团公司破产后,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了解资产清算和评估的进展情况,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对于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等劳动债权,要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以保障自身权益能够得到优先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若涉及担保债权,要明确担保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的范围,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