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在与他人合伙开厂中途想退出,首先要查看合伙协议是否有关于退出方式及相关事宜的约定。若有约定,应严格按约定执行,这样可以避免后续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2、若合伙协议无约定,一般可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一致后退出。在协商过程中,要明确退出的时间节点、资产清算、债务承担等关键问题,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3、如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伙关系,并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但需注意,退出可能会导致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未履行完的合同义务、已投入的资产无法全部收回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