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婚前按揭房在离婚时的分割原则,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比如,一套婚前按揭房市场价值 100 万,未还贷款 30 万,共同还贷 20 万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双方可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可能会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例如,同样是一套市场价值 100 万的婚前按揭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30 万,那么这 30 万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法律依据:
同上述解释的相关条款。
3、在处理婚前按揭房归属问题时,要综合各种因素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处理。比如要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这样能确保分割结果相对公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