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时确定利润分成比例的关键因素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贡献,比如共同经营生意的投入程度、对家庭经济的贡献大小等。若双方贡献大致相当,通常可平均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一方在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等情况时,可适当多分利润。因为家务劳动对家庭的稳定和发展也有着重要作用,这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3. 若一方存在过错,如重婚、虐待等,无过错方可多分利润。过错方的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无过错方应得到相应的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4. 同时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这些财产在离婚时都应纳入共同财产的范畴进行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总之,离婚时利润的分成比例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公平合理为原则,通过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