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从特殊情况发生之日起计算,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耽误起诉期限的,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准许与否由法院决定。
2、若已过五年,通常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行政行为可能具有不可撤销性,但存在特殊情况未被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起诉的,可向法院申请审查是否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具体需根据实际法律事实和证据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