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通常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例如,A 公司分立为 B 公司和 C 公司,若未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那么债权人有权向 B 公司和 C 公司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应按约定执行。比如,D 公司分立为 E 公司和 F 公司,双方与债权人 G 公司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债务由 E 公司承担,那么就按照该协议执行,E 公司对该债务负责。法律依据: 同上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3. 分立后的公司应通过协商等方式明确各自承担的债务份额,若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由法院裁决。例如,H 公司分立为 I 公司和 J 公司,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债务分担比例,此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分立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