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用建议:在与对方达成用公司财物抵账的合意时,最好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抵账的财物、抵账的金额、抵账的时间等相关事项,避免后续产生歧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 实用建议:公司在进行抵账行为前,应仔细核查用于抵账的财物的权利状况,确保其合法拥有且有权处分。若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应及时解除相关限制后再进行抵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3. 实用建议:公司在进行抵账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进行账务处理,如及时更新财务账目,记录抵账的相关信息。同时,应通知相关债权人,避免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规定,以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