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等责任时,因双方都有过错且责任相当,不存在第三者对一方的损害导致保险事故,所以不符合代位追偿的适用条件。例如,两车在路口都未按交通规则行驶相撞,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有责任,不能进行代位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2. 若对方全责,己方无责,己方的保险公司在赔偿己方后,可向对方行使代位追偿权。比如 A 车正常行驶,B 车闯红灯撞上 A 车,B 车负全责,A 车的保险公司赔偿 A 车后,可向 B 车行使代位追偿权。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