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负责鉴定的法医机构或鉴定人员取得联系,了解进度受阻原因并催促其尽快完成鉴定工作。例如,直接拨打机构电话或与鉴定人员面谈,明确表达对鉴定结果的期待和对进度缓慢的不满。
2、若其回复存在拖延或敷衍情况,向该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可通过书面投诉信或电话投诉的方式,详细说明鉴定拖延的情况以及对案件的影响,要求上级主管部门督促加快鉴定进程。
3、向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此情况,寻求其协助和监督。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法医鉴定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向其反映情况后,他们会介入调查并督促鉴定机构尽快出具结果。
4、若鉴定结果与案件进展密切相关,可书面申请司法机关对鉴定机构或人员施加压力。司法机关具有相应的权力和职责,书面申请后他们会与鉴定机构沟通,促使其尽快出具鉴定结果。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