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苏州九级伤残工伤赔偿
1. 伤残补助金: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明确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比如,某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5000元,那么其伤残补助金就是5000×9 = 45000元。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固定为5万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5万元。
(二)关于苏州九级伤残侵权赔偿
1. 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需要有相应的医疗票据等凭证。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 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级伤残的系数为20%。例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0000元,某40岁的受害人定残为九级,其残疾赔偿金就是60000×20×20% = 240000元。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