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性质的理解是正确的。它确实属于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涉及到此类赠与合同,赠与人应当清楚自己在公证后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不能随意反悔或不履行赠与行为。比如,某人将自己的房产通过公证的方式赠与他人,那么在公证完成后,即使还没有实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即交付标的物),该赠与合同也是有效的,赠与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受赠人。
(二)如果赠与人不履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受赠人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先尝试与赠与人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并承担可能因违约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