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否是实践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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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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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赠与合同是否是实践合同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赠与合同是否是实践合同

一、赠与合同是否是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一般是实践合同,但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了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诚合同。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这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所以是实践合同;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了公证的赠与合同,则赠与财产未发生转移的也不得随意撤销,这具有诺诚合同的特点,因此属于诺诚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所附义务,受赠人须按照约定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义务。因为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仅负有履行赠与的义务,而且要在合同所附义务的范围内对赠与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此,由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赠与人当初设定义务的目的不能实现程度时,赠与人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是否可以反悔

赠与人可以反悔,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赠与反悔的情形有:

1、赠与人与受赠人在签订赠与合同以后,应当是需要履行有关义务的,但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不可以反悔。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赠与合同是否是实践合同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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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是实践合同吗
解 约 协 议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1、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该协议。2、甲方应当于本解约协议签订后 五 日内自行或同意上海锐丰返还乙方3、待各方履行完毕本解约协议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就该房地产买卖事项再无其他争议,且互不追究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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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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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我们亲戚产生合同方面的纠纷,现在已经上诉到法院,请问赠与合同是否为实践合同
[律师回复] 买卖、赠与合同均属于诺成合同,通常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1、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2、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3、区别。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赠与、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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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吗
未经公正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除了有赠与人的赠与意思表示成立,还需实际的所有权转移才能够使赠与合同生效。其中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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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为什么不是实践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买卖合同不是实践合同,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具体如下所述:
1、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合同法》186条中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因为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立,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法》又列出了两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即具有救灾,扶贫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只要有承诺,就不得反悔。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风险的转移时间等都有重大意义。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什么合同是诺成合同,什么合同是实践合同,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交易习惯来确定,中国的《经济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的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因此,经济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所以买卖合同不是实践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你好,我一个朋友说把房子送给我,我想问问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主张。在我国《合同法》颁布前,学者中虽然有两种不同主张,但在实务中一直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赠与物为成立要件也仍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间接达成赠与的合意就成立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就要受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不公平,并且也会因此而使赠与人不愿作出赠与的表示,减少赠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约束,不仅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会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而作接受赠与的准备,付出的费用得不到救济,这对受赠人显然不公平。上述内容就是对问题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 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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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不是是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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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的朋友不知道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想问问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1、不能滥用任意撤销,是有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任意(无损失)撤销。所谓任意撤销题主以为必须是无损失的,实践中,如果受赠与人的信赖利益被证明产生了损伤,赠与人一样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赠与包含了一诺而成的意思,这是法律对社会社交习惯的适应,保护了受赠人合理合法的期待利益,既然有期待利益,就应当视为一诺而成而非实践。(在扩张效应里,赠与合同在受到公证后延展了公信力边界,使得任意撤销权消灭;对于公益组织的赠与也扩展了赠与合同的公信力边界)
3、所谓任意撤销其实并不正确,由于受赠人没有与赠与人相符的付出,也就没有对等义务,在撤销之时赠与人对受赠人赔付对等义务的损失为0,也就是无损解约。但是由1可知,特定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
综上,如果赠与为实践合同,将无法保证受赠人的信赖利益,也无法保证具有公益性的组织在被承诺捐赠时所产生的社会公信效果。因此赠与的诺成性在相对人是社会公益性组织的时候最大化,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现在,作为诺成合同的赠与合同,一方面最大化保证公益赠与行为,一方面差别化保障受赠与人的信赖利益(对价保护),一方面对无需保护的受赠人不予保护(实际上也就是和实践合同的最终结果价值一样)。
你好,我爷爷去世前和保姆有一个赠与合同,现在人已经不在了,现在还有问题要处理,请问赠与合同到底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律师回复]
一、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呢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专家学者们争议很大。比较主流的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为例外。合同法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或者诺成合同,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其根据就是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条规定使赠与合同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未交付标的物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时赠与合同对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何在
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而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诺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而实践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三、我们《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主张。在我国《合同法》颁布前,学者中虽然有两种不同主张,但在实务中一直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赠与物为成立要件也仍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间接达成赠与的合意就成立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就要受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不公平,并且也会因此而使赠与人不愿作出赠与的表示,减少赠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约束,不仅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会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而作接受赠与的准备,付出的费用得不到救济,这对受赠人显然不公平。
以上是我对赠与合同到底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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