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欠款一般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这是基于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其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的原则。例如,公司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获得收入,用于支付债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当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情形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使用,导致无法区分公司债务和股东个人债务,这种情况下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若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那么就需按照担保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例如股东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在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由股东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