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弃继承权需采用书面形式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明确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若已书面放弃但不配合,可留存相关证据,如放弃声明等,这是为后续可能的诉讼提供依据,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上述民法典条款,以明确放弃行为的有效性和证据留存的重要性。
3、可通过协商解决,与对方沟通要求其配合办理后续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精神,协商是解决此类问题的优先途径。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配合义务,如协助办理遗产过户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以维护合法权益和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