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警部门完成事故认定并出具文书后,车主应尽快携带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等材料前往交警部门申请领取车辆,这是取回车辆的第一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2. 若车辆因检验、鉴定等原因被扣留,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的 5 日内,交警部门有义务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当事人需及时前往领取,避免逾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3. 当事人若逾期未领取被扣留的车辆,经公告 3 个月仍不领取的,交警部门有权对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车主应注意及时领取车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4. 若车辆已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先完成定损等程序,待赔付事宜处理完毕后再准许车辆取回。车主应配合保险公司完成相关程序,确保赔付工作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