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被执行人是否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去核实,比如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其银行账户余额、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产登记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等,以确定被执行人确实不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非是隐匿、转移财产等故意逃避执行。
(二)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线索,要注意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例如,有证人看到被执行人将财产偷偷转移,可以收集证人证言;有相关的交易记录、物流记录等能证明财产隐匿、转移的,要妥善保存这些记录。
(三)将收集到的证据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法院会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条件。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据充分,确实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就可能会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