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决定后,一般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至 48 小时,这能保障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及时知晓其被拘留的情况。
2. 执行拘留时间从作出决定次日起算,最长不超 37 天,其中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期限一般 3 日,特殊情况可延长 1 至 4 日,对于特定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 30 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规定和执行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如有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