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忠诚协议公证的自主性
忠诚协议是否进行公证,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忠诚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才能生效。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即使没有经过公证,也可能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例如,夫妻双方自愿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相忠诚,若一方违反忠诚义务需给予对方一定经济补偿,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该约定即使未公证,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认可。
(二)公证带来的优势
公证的主要好处是能够增强忠诚协议的证据效力。在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方面,经过公证的忠诚协议具有更大的优势。比如说,当双方因为忠诚协议的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时,公证后的协议由于经过了专业公证机构的审查和确认,更容易被法院采信。法院在判断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时,会更倾向于认可经过公证的协议内容。
(三)忠诚协议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需要注意的是,忠诚协议涉及到很多与道德和情感因素相关的条款,部分内容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一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像约定一方不得与异性正常交往等,这类条款违反了法律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所以在签订忠诚协议时,一定要确保条款的合法、合理性,避免出现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内容。至于是否进行公证,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进行权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忠诚协议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公证只是增强其证据效力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