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案件开庭后,一般 3 个月内作出判决,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3 个月,若还需延长需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例如,某民事纠纷案件开庭后,在正常审理期限 3 个月内无法完成全部审理工作,经本院院长批准后可再延长 3 个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审理,应在受理后 2 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 3 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有特殊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 3 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比如,某刑事案件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在受理后 3 个月内无法完成宣判,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再延长 3 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