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职工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能够安排适当工作时,伤残津贴一般不需要支付,职工正常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获取相应报酬。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有合适的工作岗位,通过工作获取收入,所以不需要依靠伤残津贴维持生活。
(二)当职工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时,伤残津贴会持续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这是为了保障职工在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仍有一定的经济来源维持生活。
(三)当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伤残津贴支付终止。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于职工后续可能的工伤治疗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帮助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等。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是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