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包括受伤后到康复期间的医疗费用,如挂号费、检查费、药品费、手术费、住院费等,需提供相关医疗票据和费用清单。
2.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 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 后续康复费用:如果未成年人需要进行后续的康复治疗,这部分费用也应在赔偿范围内,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费用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的赔偿金额会因地区、伤情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