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出现合伙财产被一方擅自处理的情况,其他合伙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因为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共同共有权,处理合伙财产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方擅自处分即构成无权处分。
2、其他合伙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处分行为无效,并让对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诉讼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以及该方的擅自处分行为。
3、为避免此类情况,合伙人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伙财产的管理、处分等事宜,以减少潜在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为共同共有,适用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