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
1. 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应安排合适的人员或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护理需求。
2.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具体支付标准按照生活自理程度分不同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二)非工伤的患病职工护理费的计算:
1. 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来确定护理费。
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也就是按照护理人员因护理而减少的收入来计算护理费。
3.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若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该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