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与违约金原则上不能并用,因为违约金主要是弥补守约方损失和制裁违约行为,损害赔偿是违约方对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如合同约定违约金为 10 万元,违约造成 8 万元实际损失,只能主张 10 万元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若约定违约金过低,守约方可请求增加至合理数额,如增加至 12 万元,但不能同时主张增加后的违约金和原约定的损害赔偿。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