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离婚协议中无债权债务约定的效力,从法律角度来看,双方明确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且各自对婚前债权债务负责,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有一定依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在实际操作中,要确保双方对债权债务情况有清晰认知和准确陈述非常重要。因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或遗漏债权债务信息,可能会在离婚后引发纠纷。例如,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隐藏了巨额债务,这就可能导致双方对债务的承担产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 离婚后如果发现有未披露的债权债务,需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是婚前的债权债务,仍由各自承担;如果是婚后产生的新的共同债权债务,一般应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