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建房行为完全是婚前一方的个人事务,贷款以其个人名义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那么该贷款建房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比如一方在婚前自己筹备资金、规划建房,贷款也是其个人去办理,婚后房屋仅用于其个人居住等,和夫妻共同生活没有关联,这种情况下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若婚后另一方参与了该房产的经营、管理或者从该房产中有收益共享等情况,贷款建房产生的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婚后双方共同对婚前建造的房屋进行装修后出租,并共享租金收益,此时就可能涉及到共同债务的认定。判断的关键在于贷款的用途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有牵连等情况,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