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三级精神病患者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发病状态且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
这种情况下所签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此时患者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对合同内容及其后果有清晰的认知和判断。比如,患者在发病时出现幻觉、妄想等症状,无法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和签订合同的意义,那么这样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当三级精神病患者在签订合同时精神状态正常,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时:
其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不过,要确定患者精神状态正常,需要相关的医学鉴定或者证据支持。例如医院出具的病情稳定证明,证明患者在签订合同当时,精神状况良好,具备理解合同条款、作出正确意思表示的能力。
(三)在实际发生合同效力纠纷时:
法院会综合各种证据来判定合同的效力。患者的病历可以反映其过往的病情以及签订合同期间的治疗、康复情况;证人证言,比如在场见证签订合同过程的人的描述,也可以作为判断患者当时精神状态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