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送货单上有收货方人员的签名,从法律意义上讲,这通常可视为收货方对收货事实的认可。在这种情况下,该签名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货物已经交付到对方手中。比如在一些简单的货物买卖交易中,收货方人员签字后,若后续对方否认收货事实,这个签名就是很有力的反驳证据。
(二)从证据的类别来看,送货单属于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送货单上的签名能够增强其证明力,让这份证据在诉讼中更具可信度。例如在法庭上,有签名的送货单相较于没有签名的,显然更能让法官相信送货这一事实的存在。
(三)然而,在起诉时仅有送货单往往是不够的。如果是货物买卖纠纷,还需要考虑很多合同要素的证明。比如是否约定了价格,这关系到货款的计算;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等,这涉及到对方是否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交货时间,若有明确约定而对方未按时收货,可能涉及违约问题等。
(四)要是涉及其他纠纷,同样需要结合具体的诉求及相关法律规定补充其他证据。例如涉及货物质量问题的纠纷,就需要提供证明货物质量标准的证据,像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双方关于质量标准的约定文件等,以此来支撑自己的诉讼请求。
(五)总体而言,送货单上的签名确实是起诉的一个有利条件,但最终能否胜诉,还需要综合全案情况来判断。法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事实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表明送货单作为书证,有签名等能增强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但还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以达到查证属实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