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股东对公司债务的偿还责任,要明确区分不同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只需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负责,已出资部分无需额外承担债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已认购股份范围之外无需偿还。
2、当发现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情况时,该股东应在未出资或抽逃资金的额度内对公司债务进行补充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