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债务情况告知:个人成为股东后,应及时、准确地将自身的债务情况向公司及其他股东进行披露,这是保障各方知情权的基础。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名册。
2. 债务与公司债务区分: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有债务的股东必须明确区分其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防止出现混同情况。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 股权强制执行:若股东因债务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在公司的股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经法院拍卖等方式处置股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执行法律法规,明确了股权强制执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4. 公司章程限制: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有债务的股东权利进行适当限制,但要确保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损害股东的基本权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公司章程对股东权利进行特殊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