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在被执行人确无钱但有车子时,可依法对车子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若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剩余债务。这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尽可能的清偿。
3、对于车子是否可执行,要考虑其是否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交通工具。如果是,法院会在保留其必要生活费用后再进行执行,避免影响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