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比如购买家庭日常使用的食品、衣物等生活用品,或者支付子女正常的教育费用等,这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在面对这种债务的追债情况时,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合理的还款计划。
(二)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大额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个人不合理开支,这种情况下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当遇到债权人追债时,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一方要向债权人明确说明债务的性质和用途,表明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三)在难以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与债权人就还款责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在诉讼过程中,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债务的性质和用途,比如相关的消费凭证、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