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夫妻关系正常存续且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共同管理和支配权时,一方使用另一方信用卡,若用于符合家庭消费的用途,比如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水电费等,或者经过另一方明确同意的消费,这种行为属于正常使用,不算冒用。夫妻双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共同管理财产的权利,此类消费也是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所以是合理合法的。
(二)当夫妻感情破裂处于分居状态时,此时夫妻双方的经济可能相对独立。或者一方通过书面告知等明确方式表示反对另一方使用其信用卡,另一方却仍然私自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支取现金等行为,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冒用。因为在这种情形下,持卡人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对方使用信用卡,另一方的私自使用行为侵犯了持卡人对信用卡的管理和支配权。
(三)若出现涉及金额较大且未经持卡人同意等类似情况,持卡人有权追究使用者的民事责任。具体来说,可以要求使用者返还消费金额,因为这部分金额是在未经持卡人许可的情况下被使用的;同时,对于因该消费行为可能产生的利息,比如信用卡透支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因该行为给持卡人带来的损失,持卡人也有权要求使用者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持卡人对其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未经持卡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构成对持卡人民事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