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责任原则是其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股东因公司债务而承担过多风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然而,在特殊情形下,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防止股东利用公司形式逃避债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