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有限责任公司中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有重大事项决定权,三分之一以下无一票否决权;股份有限公司中持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东在特定重大事项表决时可能有一票否决权,具体依公司章程规定,不同公司及事项持股比例要求有差异。
法律解析: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框架下,之所以规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对重大事项作决定,是为了确保公司决策的稳定性和合理性,避免少数股东随意左右公司重大事务。而对于三分之一以下表决权的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相对较少,难以对公司重大决策产生关键影响,所以通常不具备一票否决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持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被赋予在特定重大事项上的一票否决权,这是为了平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然而,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宪法”,可以对股东表决权及一票否决权等进行灵活规定,比如可以提高或降低享有一票否决权的持股比例,或者对可适用一票否决权的重大事项进行更详细的界定。所以,在实际情况中,要确定拥有一票否决权所需的股份比例,必须结合具体的公司以及具体的事项来综合考量。咨询引导:如果您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表决权及一票否决权等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准确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