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交警裁决书的作出时间为事故处理完毕后的 10 日内,若需检验、鉴定,则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 5 日内制作裁决书。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日,此期限从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结束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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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2. 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时,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3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 30 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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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