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误工费的计算
1. 确定误工时间:要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来明确误工时间。比如,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相关材料中注明的休息时长,就是确定误工时间的重要依据。
2. 区分收入状况计算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例如,某受害人在受伤前月工资为5000元,因受伤请假1个月,这期间单位扣发工资3000元,那么其误工费就是3000元。
(2)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
①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比如,某个体工商户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为10万元,受伤误工1个月,那么他这个月的误工费可按照10万元除以12个月来计算。
②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例如,受害人从事建筑行业,当地建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6000元,那么就参照这个标准计算其误工费。
(二)关于护理费的计算
1. 确定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例如,受害人因伤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3个月,这3个月就是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护理需求确定,一般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意见。
2. 区分护理人员情况计算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比如护理人员月工资4000元,因护理受害人请假1个月,单位扣发工资2000元,那么护理费就是2000元。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比如当地同等级别护工的日劳务报酬是150元,护理期限为20天,那么护理费就是150×20 = 3000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