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护理费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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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期间误工费用索赔标准如下: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或=误工天数×近三年平均日收入,或=误工天数×同行业去年从业人员平均日薪酬。工伤陪护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一年度从业者月平均工资×50%/40%/30%,具体比例根据不同情况计算。
误工费护理费是多少

一、误工护理费是多少

详述工伤期间误工费用索赔标准,具体如下:误工费=误工收入x误工时间(单位为天/月/年计算);误工费也可依误工时间(以天为单位)x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水平(单位为天/元计算)来衡量;或者误工费还可以通过误工时间(也是以天为单位)x同行业或相关相近行业的去年从业人员平均薪酬(单位也是天/元计)设定。关于工伤陪护费方面,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一年度从业者月平均工资(单位为元/月)x50%/40%/30%(均按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误工费必须开证明吗

关于误工费,我们建议您能够提交充分的证据以支撑您的主张。以下是一些可能用到的材料:

1.请您尽可能地提供能够证明个人财务状况的文件。例如《收入证明》,有稳定收入的申请人可以要求雇佣方提供您在过去一年中持有的工资单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务必加盖指定单位的公章。这些证据内容须涵盖您在该企业的工作时长、职务以及近一年的平均月薪等重要信息。

2.关于您的误工时间,我们也希望您能够提供相应的文件作为佐证。例如,《病历》或《出院小结》就是非常有用的参考资料。

我们真诚地期待您能提交以上所述的相关证明文件,我们将尽力帮助您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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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护理费、误工费和护理费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各地规定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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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住院伙食的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1.1“当地国家机关”,这一点要注意是受害人当地; 1.2其次是一般工作人员,不能把此任意扩大; 1.3“可以参照”,并非必须参照,这就要求人民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来确定伙食补助费,如果有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更合理的标准确定,如在某些时候由于特殊的自然灾害导致伙食费用的高涨,此时再依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显然有失公允,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确定。 1.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当然,在各地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伙食补助费时,可以参照财政部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例如: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际标准内凭据报销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30元、省外50元。出差人员回单位报销时,须凭出差期间开具的合法餐饮票据,在标准被报销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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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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