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醉驾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相关内容的详细阐述:
1. 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这意味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而选择逃离现场。例如,在某起交通事故中,司机明知自己醉驾且撞人后,为了避免被法律制裁而迅速驾车逃离,这种行为就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除了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事故外,还包括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事故、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造成重大事故等情况。比如,司机明知车辆刹车系统存在严重问题仍驾驶上路并导致重大事故,就符合“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法律依据:
同样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这些情节的处罚有明确规定。
3. 量刑时的综合考虑因素:法院在对醉驾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进行量刑时,会全面考量事故的具体情况,如事故的严重程度、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肇事者的主观过错程度,是故意还是过失;以及是否积极进行赔偿、是否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若肇事者能主动赔偿并获得家属谅解,法院会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这些量刑因素有详细的规定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