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财产分割时,因精神病人一方导致离婚,可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并非一定对半分割。例如,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且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如出轨等,财产分割可倾向于无过错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若精神病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法定监护人尽到相应抚养照顾义务,在分割财产时可适当予以考虑。比如,法定监护人长期精心照料精神病人,在财产分割时可适当多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对于精神病人的生活保障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确定由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帮助用于生活照料等。如双方可协商确定每月给予一定金额用于精神病人的生活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