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的流程
委托阶段:可以由司法机关(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专业的笔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在司法程序中可能需要经过对方认可或者法院重新审查。委托时需要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一般包括检材(需要鉴定的笔迹材料)和样本(用于比对的已知笔迹材料)。
受理阶段: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会对委托事项和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符合要求,会受理鉴定,并与委托方签订鉴定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检验阶段:鉴定人员首先会对检材和样本进行初步观察,了解笔迹的整体特征,如字体、字号、书写工具等。然后,会采用多种技术手段进行详细检验,如显微镜观察笔迹的微观结构、通过计算机软件分析笔迹的笔画特征等。这个阶段需要鉴定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识别各种笔迹特征及其变化规律。
比较阶段:将检材和样本的笔迹特征进行逐一比较,包括相同点和不同点。鉴定人员会根据比较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两者之间的符合程度是否达到同一人书写的标准。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需要考虑到各种可能影响笔迹的因素,如书写时间、书写环境、书写时的心理状态等。
综合判断阶段:根据比较阶段的结果,结合笔迹鉴定的原理和相关标准,鉴定人员对检材和样本是否为同一人书写作出最终的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应包括鉴定机构的名称、鉴定人员的签名、鉴定的依据和方法、鉴定结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