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帮信罪的范畴里,以下这些情况通常会被推定为行为人“明知”:
其一,当监管部门已经明确告知后,行为人依然执意实施相关行为。就像网络服务提供者,倘若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知晓自己所提供的网络服务正被用于犯罪活动,却依旧不停止该服务。
其二,在接到他人举报后,行为人没有切实履行法定的管理职责。
其三,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方式呈现出明显的异常情况,比如以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去出售或者出租银行卡等支付工具,并且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其四,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给予其他技术方面的支持与帮助。
其五,频繁地采用诸如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一系列措施,亦或是使用虚假身份,以此来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这些情况常常会被当作推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重要依据,它们对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