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并非仅仅以动手为构成要件。它涵盖了诸多情形,像随意地殴打他人,要是情节达到恶劣程度,那便构成此罪;还有追逐、拦截、辱骂以及恐吓他人,倘若情节恶劣,也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地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的,同样属于此罪范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致使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也符合该罪的定义。
在寻衅滋事案件里,即便没有动手,但如果起到了教唆、组织或者以其他积极参与的方式,也可能被判定有罪。比如在共同的寻衅滋事行为中,有的人专门负责煽动大家的情绪,即便他自己没有直接动手去实施暴力行为等,但他的这种行为对整个寻衅滋事的结果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那么他依然逃脱不了刑事处罚。这就说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不能仅仅局限于是否动手,而是要综合考虑各种行为及其所产生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