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普通程序且双方对起诉状内容并非十分明晰,原告最好完整宣读起诉状。这样能让法官、被告等全面、准确地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等,避免后续因理解偏差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比如在一些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多个条款和复杂的交易过程,完整宣读有助于清晰呈现案件全貌。
(二)在简易程序中,虽然法庭可能允许原告简要陈述重点部分,但原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如果案件关键事实和诉求相对简单,简要陈述即可;若涉及一些容易引起混淆的细节,还是应当尽量完整表述,以保障自身权益。例如在一些小额借款纠纷中,若事实清楚,简要陈述即可;但若借款过程存在一些特殊约定,完整宣读能更好地说明情况。
(三)当双方已经对起诉状内容非常清楚时,原告可按照法庭要求简要陈述重点。但如果原告认为某些内容有强调的必要,或者担心简要陈述可能导致某些关键信息被遗漏,也可以向法庭说明情况,争取完整宣读。例如在一些多次协商沟通的纠纷案件中,双方虽清楚起诉状内容,但原告可能觉得某些关键细节需要再次强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这表明原告有通过合适方式向法庭表达自身诉求和事实理由的权利,宣读起诉状是行使该权利的一种常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