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人要明确工程款优先权是法定权利,无需担心存在专门针对该权利的缴费要求。这一权利是为了确保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能在工程价款上有优先受偿的保障。例如,在一个建筑工程中,承包人按合同完成了建设任务,但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基于此项法定权利,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二)对于行使工程款优先权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司法程序费用,承包人需要提前了解并做好预算。像申请保全措施时需要缴纳保全费用这种情况,承包人要清楚这是司法程序所需的正常费用,与工程款优先权本身的设立是两码事。比如,为防止发包人转移财产,承包人申请财产保全,就需要按规定缴纳保全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表明工程款优先权是法定权利,法条未提及需单独缴费,从而说明工程款优先权本身一般不需要单独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