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书内容存在错误,像证明的事实与实际不符这种情况时,可以撤销公证书。例如公证一份房屋产权归属,结果公证的产权人和实际产权人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公证书没有正确反映事实真相,其存在就失去了公正性与准确性的基础,所以有理由被撤销。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二)公证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时公证书可撤销,比如公证员未依法回避。公证过程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定程序来确保公证的公正性,如果公证员因为某些原因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可能会影响公证结果的公正性。这就如同比赛中裁判和其中一方选手有特殊关系却不回避一样,会让比赛结果失去公信力。按照《公证法》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违反公证程序的行为时,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撤销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的公证书。
(三)若当事人提供了虚假材料,使得公证机构作出错误公证,查明事实后公证书应予以撤销。比如在公证遗产继承关系时,有人伪造遗嘱等关键材料,这种虚假材料误导了公证机构做出错误判断。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公证书就应当被撤销。因为公证书是基于虚假材料做出的,本身就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如果因为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公证书错误,公证机构有权撤销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