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且承包方觉得自身权益受损时,承包方就具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不用受拖欠金额多少的限制。比如,即使拖欠金额只有几千元,但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承包方也能起诉。
(二)从实际考虑,如果拖欠金额较小,承包方要权衡诉讼成本。因为诉讼可能涉及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开支,若最终获得的赔偿与支出的成本相差不大甚至更少,那通过诉讼解决可能不太值得。例如,拖欠金额只有几百元,而诉讼成本可能达到上千元,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谨慎考虑。
(三)要是拖欠金额较大,或者承包方多次催讨发包方都不还钱,那通过诉讼维护权益通常是比较有效的办法。比如拖欠工程款几十万元甚至更多,或者承包方已经多次以书面、口头等方式催讨,发包方仍拒不支付,此时诉讼可能是较好的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