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植物发明知识产权归属
如果是职务发明创造,植物发明的知识产权归单位所有。这里所说的职务发明创造具体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来完成的发明创造。比如,单位安排科研人员专门进行某种植物新品种的研发,或者科研人员利用单位提供的实验室、实验设备、科研资金等完成的植物发明,都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知识产权归单位。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植物发明知识产权归属
若不是职务发明创造,植物发明的知识产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也就是说,是科研人员在没有执行单位任务,也没有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努力和资源完成的植物发明,知识产权就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植物发明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及条件
在中国,植物发明若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通常可以通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等方式。植物新品种权是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需要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像新颖性,就是该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其种子,在中国境内未超过1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过6年,其他植物未超过4年。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