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一般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是单位没在规定时间申请,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在1年内提出申请。申请时要准备好相关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这样能顺利完成工伤认定。
(二)赔偿项目及支付主体:
1. 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职工因工伤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都能从工伤保险基金里得到报销。
2.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说,这段时间职工的收入和受伤前一样,单位得正常发放。
3. 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支付标准。一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等级不同,津贴数额也不同。
4. 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就得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三)职工因工死亡的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丧葬补助金用于丧葬事宜的支出;供养亲属抚恤金是给符合条件的亲属提供生活保障;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因工死亡职工家庭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